IPO典型案例研究之关于应收款项融资的列报问题
案例背景
A公司在期末的应收款项融资余额中包含了商业承兑汇票。据A公司解释,该商业承兑汇票是由知名企业B集团的子公司开具的应收账款确认凭证,并由B集团提供担保。因此,A公司将此商业承兑汇票列为应收款项融资项目。该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B集团下属的商业保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贴现。由于当前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金额较高,此项业务同时满足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的目标,因此被列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下。
问题
该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可以列示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中?
具体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出售应当满足会计准则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第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一般来说,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后,其所有权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并没有转移,A公司在贴现或背书此类金融资产时,应充分考虑是否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业务模式是否符合既“ 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 出售”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