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典型案例研究之金融工具系列系列:冲回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非经常性损益认定问题
能否将冲回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作为经常性损益处理?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建筑类上市公司,B公司承接了C公司的工程项目,并由A公司提供建设服务。该项目于2016年11月完工,12月通过验收。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项目完工验收后3年内向A公司支付所有款项,总金额为7,200万元。然而,截至2019年11月,B公司未向A公司支付货款,C公司也未向B公司付款。因此,A公司向当地法院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经过审理,法院于2020年12月判A公司胜诉,除A公司在诉讼期间收到的款项外,C公司于2020年底代B公司向A公司支付3,000万元。此后,A公司一直按照账龄组合计提该笔应收款项的坏账损失。
A 公司在收回上述 款项后,冲回原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 1,400 万元,并计入当期经常性损益,该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分析:
本案例主要讨论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转回是否可以计入经常性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第 1 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减值准 备后续转回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披露。本案例中,A公司在工程完工验收后 3 年均未收回款项,期限较长且发生逾期,而且A公司已向当地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可能表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 风险特征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变化且与组合内其他金融资产 的信用风险特征已显著不一致,公司仍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损失的做法合理性存疑。企业应当结合B公司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考虑该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特征与其他客户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是否应当对该笔应收账款进行单项计提。
综上,公司应当考虑前期应收账款减值计提是否恰当,不能简单地将未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转回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